沈阳工业大学财务处档案查阅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财务处档案查阅的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和职工个人的正当权益,发挥财务处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上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指的财务档案是指财务处财务管理科档案室保管的财务档案和没有纳入档案室保管由会计人员自行保管的全部会计资料。
三、财务处工作人员需要查阅档案的,经档案室保管人员同意,可以查阅有关会计资料。
四、学校有关部门需要查阅财务 档案室档案的,须经财务管理科科长同意,特殊情况的须经财务处长批准。
五、外单位需要查阅财务档案室档案的,须凭有关证明经财务处长同意方可查阅有关会计资料。
六、校内人员和外单位人员查阅财务处档案的必须有财务人员陪同。
七、财务处人员查阅财务档案后,需在查阅记录本上登记查阅时间、查阅人姓名、查阅凭证号码、归还日期及档案保管人员签名等。
八、非财务人员查阅财务档案,需在查阅记录本上登记查阅时间、查阅单位、查阅人姓名、查阅内容、查阅卷号、归还日期、财务陪同人员姓名、保管人员签名。
九、财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借财务档案的,必须经财务处长同意,登记后方可外借。外借财务档案必须保管好,保持整洁,不得在档案上划线、涂改、拆卷,更不得丢失或毁损。
十、财务档案原则上不能复印,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经财务处长批准。
十一、借阅财务档案应遵守《保密原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国家、学校保密的资料、数字不得擅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