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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5年03月01日 15:47  点击:[]

全校各部门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4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511日至3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您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15315日前到财务处321房间领取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过期不申报的,后果自负。

  具体申报办法可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lnsds.gov.cn)或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ydsj.com)查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咨询。我校职工可以直接到铁西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也可以邮寄申报,在地税机关网站上申报或委托财务处代理申报。

 

 

                            财务处
                            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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