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纳税人不得再开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结存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可以使用到2017年8月31日。
根据公告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凡2017年8月31日(含)以前已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截至2017年末财务决算前仍可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自2018年1月1日起,该类发票将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予以报销。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