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购买的服务或无形资产非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在境外单位未依法上缴增值税的情况下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我校目前涉及的境外支付业务主要有国际会议注册、报名费,国际期刊版面费等,部分业务如果境外单位未在境内上缴增值税需要我校作为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教职工在办理对境外支付业务时要求境外单位自行上缴增值税并向对方获取相关缴税凭据。如需我校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提供以下资料:1.支付合同或协议;2.发票或付款凭证。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