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现学校对教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含外籍人员)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附件1中)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注:由于我校职工当月发放工资项目中“上月扣税”是以上月工资薪金所得为基数计算结果,因此调整税率后的10月份工资薪金计算出的应交个税将在11月工资中体现)
二、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所得
校外人员取得的劳务费计税目前暂无变化,即仍按原税法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税款。2019年起将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综合所得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学校将密切关注税务局最新政策通知,并向大家及时发布,敬请关注。
财务处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