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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8年12月29日 14:32  点击:[]

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通知

沈阳校区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扣缴单位发放工资时享受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选择在扣缴单位享受扣除的,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采集。现将我校落实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方式

考虑到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个人隐私,以及为了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且与税务系统保持一致,我校拟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采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交个人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学校每月从办税客户端接收信息并在工资里进行扣除。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教职工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手机APP完善个人信息,2019年1月1日起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1。

 

                 

D761

382D1

                             

 

二、信息采集范围

1、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手机APP中填报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财务处每月按照累计预扣法办理扣除;

2、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不在填报范围内,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三、时间安排

1、教职工需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完成首次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财务处将在1月15日当天统一在办税客户端接收数据以便进行工资发放计税。

2、由于我校工资发放方式为当月工资扣上月应缴税额,因此在工资发放系统能按时完成升级的前提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计自2019年2月份起在工资发放中予以扣除。若软件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新工资发放系统的开发与升级,与税务局的税务扣缴系统不能保持同步,则财务处将在系统升级完成后的下一次工资发放中开始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并根据接收的信息对以前各月份进行补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3、首次填报以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的不需每月重复填报,在本年其余月份需要补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时间安排财务处将在校园网上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务必仔细学习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内容,以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目前财务处已将个人所得税法和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上传至财务处网站,教职工可在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税务机关培训视频资料,也可在“政策法规”中掌握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文件内容。

2、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税务主管部门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财务处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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