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执行国家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根据税务机关通知,我校按规定执行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
一、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学校横向科研和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硬件项目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
二、依照公告第六条规定学校横向科研和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补助项目和免税项目除外)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重点提示:
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注明旅客的身份信息,手写无效;
3.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可抵扣的价款包括票价和燃油附加费;
4.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
5.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即学校在职教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抵扣的范围。
财务处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