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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9-01-01 16:48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各部门各单(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国务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 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会计年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 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理的需要相关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 符合预算收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第二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含 1 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二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与该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 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计量。


第三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含 1 偿还的负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第三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履行义务很可能导致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三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公允价值计量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第四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与收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含有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含有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五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 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第五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 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 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17 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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