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银行支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我校银行支票和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内有关银行结算款项一律用转帐支票。
第二条: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结算起点为100元,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结算款项,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办理转帐;超过1000元以上的款项结算,一律使用转帐支票,不得用现金支付,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条:支票由核算会计人员签发。
1.签发支票必须正确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收款人)、用途、金额,如无法明确金额而且路途较远,确需外带已盖印鉴的限额转帐支票,必须由财务处长批准,但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用途和限额。
2.签发支票必须登记转帐支票管理手册,登记签发日期、支票号码、收款单位、用途、支票领用人签字。
3.作废的支票将支票号码剪下粘贴在转帐支票管理手册上以便查对。
4.为及时核对银行帐,每月25日以后严格控制支票签发。
5.原则上不得签发限额支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限额支票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限额支票领用后必须在当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对逾期不办理者,不再受理其申领限额支票业务。
6.不允许签发和使用空白支票
第四条:支票从签发之日起,10日内有效。
第五条:凡支票遗失,应立即与财务处、收款单位联系办理挂失手续,因遗失在挂失之前被不法分子冒购商品,造成的损失由领用支票人负责。
凡未填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的支票,因遗失不能向银行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支票签发人及领用支票人负责。
第六条:会计人员领回支票后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支票必须按要求登记手册,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分开保管,前者由现金出纳保管,后者由稽核人员保管,正常业务之外需要盖印鉴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外出携带印鉴办理业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八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我校银行支票和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内有关银行结算款项一律用转帐支票。
第二条: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结算起点为100元,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结算款项,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办理转帐;超过1000元以上的款项结算,一律使用转帐支票,不得用现金支付,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条:支票由核算会计人员签发。
1.签发支票必须正确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收款人)、用途、金额,如无法明确金额而且路途较远,确需外带已盖印鉴的限额转帐支票,必须由财务处长批准,但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用途和限额。
2.签发支票必须登记转帐支票管理手册,登记签发日期、支票号码、收款单位、用途、支票领用人签字。
3.作废的支票将支票号码剪下粘贴在转帐支票管理手册上以便查对。
4.为及时核对银行帐,每月25日以后严格控制支票签发。
5.原则上不得签发限额支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限额支票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限额支票领用后必须在当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对逾期不办理者,不再受理其申领限额支票业务。
6.不允许签发和使用空白支票
第四条:支票从签发之日起,10日内有效。
第五条:凡支票遗失,应立即与财务处、收款单位联系办理挂失手续,因遗失在挂失之前被不法分子冒购商品,造成的损失由领用支票人负责。
凡未填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的支票,因遗失不能向银行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支票签发人及领用支票人负责。
第六条:会计人员领回支票后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支票必须按要求登记手册,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分开保管,前者由现金出纳保管,后者由稽核人员保管,正常业务之外需要盖印鉴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外出携带印鉴办理业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八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