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沈工大校发[2018]107号
为加强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借款”)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现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只对在预算指标额度内超出公务卡结算范围,或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下列业务办理借款:
(一)由于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需要,购买设备、材料、学生实习等,不能及时取得报销凭证的款项。
(二)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事先垫付的款项。
二、严格执行借款程序。
办理借款业务按照财务处网上预约报账流程要求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由已在财务处备案的审批人签字。职工调离或退休,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全部清理完毕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下列情况不办理借款:
(一)不应由学校承担的或与学校经济活动无关的开支。
(二)学生(包括研究生)和非本校在岗职工。
四、财务人员在受理借款业务时,必须对下述各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核:
(一)借款单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借款用途与报销支出内容应一致。
(二)查看部门指标余额,在指标额度内借款。
(三)支付维修工程预付款必须有经后勤集团总经理、审计处处长审批的工程预算。
(四)支付设备预付款,必须提供购货合同。
五、借款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借款、报账、核销手续:
(一)学生外地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实习费,在返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购置材料等借款,以办理转账日算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购置设备款,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报销手续。
(四)工程借款,以审计处审批工程决算之日起计算,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原则上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不能长期挂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必须在到期日前一周内,书面申请延期报销时间,经费审批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方可延缓报销,确定新的报销还款日期。财务处每月下达清理欠款通知单,逾期未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借款在未结清前,学校将冻结此项经费,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2011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