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按照《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对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解读
1.据有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新兽药、疫苗、肥料、农药、标准、技术秘密,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允许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主要有“四点”:①学校公示;②签订技术合同(转让或许可实施类);③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④学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内奖励给科技人员。
3.学校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发放当月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4.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以学校的名义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现金由学校再分配给主要发明人,这部分个人所得属于工资、奖金所得,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二、办理指引
我校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条件等要求按照《沈阳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19]66号)执行。其中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现金奖励适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持相关材料到科技处开发科办理技术合同签订手续,期间公示15天。
2.持有关材料到科技处开发科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3.符合收益分配条件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持有关材料到科技处开发科进行收益分配公示,期间公示15天。
4.持有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发放手续及个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老师可自行下载并填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至财务处(322室)办理,并提供备案所需资料(①转化科技成果证书复印件;②合同复印件;③学校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公示材料,可在校园网搜索打印。)
联系人:
科技处开发科 魏游 刘婵 25496037
财务处综合管理科 刘沫 25496066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附件2:《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附件3:《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
附件4:《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科技处 财务处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