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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优质绩效奖励及超工作量津贴扣税政策的通知

2020年05月28日 09:38  点击:[]

沈阳校区教职工: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我校在发放2019年度优质绩效奖励及超工作量津贴时可采取两种扣税方式,教职工可自行选择,各单位在申报时需注明每个人的扣税方式:

方式一 单独计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优质绩效奖励及超工作量津贴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见附件1)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优质绩效奖励及超工作量津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方式二 综合所得计税: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见附件2)。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及操作流程,优质绩效奖励及超工作量津贴选择单独计税方式的教职工在次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教职工取得的优质绩效奖励及超工作量津贴全部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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