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沈工大校发[2015]60号)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处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处会计档案,是指财务处财务管理科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和没有纳入财务处档案室保管由会计人员自行保管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各类会计凭证及附件、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三条,财务处设立档案管理员,财务处的各种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财务档案管理要求:
1、当天发生的会计凭证,由各经办会计妥善保管,第二天移交档案管理员整理、装订。
2、本年度发生的除会计凭证以外的财务档案原则上由经办会计、出纳自行保管,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员保管。票据使用完后票据存根当年及时归还档案管理员办理注销登记归档。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处档案管理员编制清册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移交清单由财务处存档。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