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2019年年末将至,个税改革也将迎来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选择在扣缴单位(即我校)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若您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申报的,请抓紧时间在2019年12月24日之前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客户端自行补充申报,学校将通过税务扣缴客户端统一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处理。逾期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导致您无法在下次工资发放时补充享受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仅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工,您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对扣除条件和标准如有疑问,可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展开抽查。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